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02]891号)的通知精神,我局委托以下办学单位承办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任意选择以下学校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任何单位和学校不得垄断或强制。以下学校要保证培训、服务质量,保证培训课时、保证学员培训结束时同时带走已注册备案的会计证书。不得异地培训、招生,挂靠无资格培训学校,如发现上述等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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